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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租房时需仔细查明出租人身份
来源:  作者:本站
深圳作为一座移民城市房屋租赁十分普遍。但在巨大的房屋租赁市场活动中存在着很多法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不少人认为房屋租赁相比房屋买卖要简单得多,没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关注,甚至有人认为书面的租赁合同可有可无。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房屋租赁中部分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仅从所有权人处取得有限的使用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范围、相关设施的使用及费用承担均应有明确约定。而对于出租人(即房东)而言,租赁期限内房屋已脱离自己的实际掌控,如何确保自己的租金收益,同时又保护房屋不被人为损坏,避免租客违约提前退租后“人去楼空”的被动情形,这些问题都需要租赁双方事先达成共识并制定相应措施。本文通过对本案的解析,给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提出几点警示。

“二房东”转租未经房主明示同意,房主可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

所谓转租是指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房屋。但转租在租赁范围、时间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受到之前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租赁条件不得大于作为本次出租人即上手承租人于上手租赁合同中取得的租赁条件,主要指租赁范围、时间等,超出部分无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房屋的承租人的转租权需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方可以享有。该明示同意可以采用两种形式:一是上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承租人有转租权,二是所有上手直接对本次转租提供同意证明。若未取得所有上手对此次转租的上述任何一种同意证明,未同意转租的上手随时有权解除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而此后所有转租关系均将被相应解除。本案中,上诉人林×毅将其承租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随某美甲会所的经营权一并转让给被上诉人林×权,上诉人称该转租行为已经过房屋业主,即本案第三人程×婷的同意,其对此具有举证责任,而林×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程×婷以上述两种方式明示同意其将房屋转租,且程×婷也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认定林×毅转租房屋的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程×婷有权终止与林×毅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受损害的第二承租人可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合同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转让人林×毅负有保证林×权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能够继续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由于林×毅在未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将其向第三人所租赁的房屋转租给林×权,此行为导致第三人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最终导致林×权无法在租赁房屋内继续经营某美甲会所,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林×毅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被上诉人林×权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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