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表示,租客租房前可要求出租人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所交租赁管理费的票据或出租登记记录,证明其具有出租资格,如果发现房中房现象,应询问是否经过房东同意,有没得到规划局批准,如果要求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可以拒绝。
广东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刘律师认为,出租人黄某的出租行为已得到房东文先生允许,并且签了合同,黄某卷款逃跑产生的责任应全部由房东自己负责,其不但无权赶走租客,也无权停掉租客的水电,租客可以要求其按合同履行义务,要搬走可向房东索赔房租和全部押金。